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鲁L7****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聊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聊城路与艳阳路路口处时,与沿艳阳路由北向南丁某某驾驶的鲁L1****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致鲁L7****号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徐 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初犯、偶犯;现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丁某某、卢某甲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方面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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