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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工作单位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7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浙GW****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安文街道方向驶往冷水镇方向,途经磐缙线21公里380米新渥街道古竹村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自东向西横过磐缙线的电动轮椅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损的交通事故。卢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警。2021年1月 27日,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卢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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