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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64********,汉族,高中文化,淮南**集团**处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镇**村**户,住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心**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3点40分许,卢某某驾驶皖DL****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25省道潘某某古沟十字路口时,碰撞到行人郑某某,致郑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卢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处理。经潘集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另查明,2019年6月5日,卢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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