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4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3********,**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月3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8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338线23公里200米处(广德市邱村镇门流路与合心村路口),与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道路的黄某某(女,殁年77岁)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6时32分许,乐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侧翻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人力三轮车被碰撞推行时又碰刮到倒地状态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受伤后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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