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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40岁,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号院,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街道**路**号**大厦**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晚19时5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沿S202线从安定镇往浏阳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安定镇昌安大道路口左转时,与直行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湘******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平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并出具了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请求免予追究卢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入院记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属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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