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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公司职工,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电动二轮车搭载其父亲卢某乙从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地铁站附近出发,后进入科技大道快速路逆向行驶。当晚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车行驶至青山湖宝龙广场附近路段时,与对向由高某某驾驶的沪C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卢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卢某乙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知晓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拨打急救电话并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后在医院被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事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取得被害人卢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门诊病历、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 ,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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