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郯城县花园镇**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伙同张某某为诈骗王某某钱财,虚构新疆消防局王局长手中存有和田玉石,并谎称代其购买玉石为由,先后多次诈骗王某某七十四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张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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