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咸丰检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咸丰县**乡**村**组**号,住**镇**街**号**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3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咸丰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2019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夏某、夏某、方某某(已起诉)在咸丰县乐山大酒店一房间内开设赌场,提供给尤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5千余元。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夏某安排在该赌场内放水,领取工资200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罚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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