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84********,哈萨克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奎屯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23时许,卡某某饮酒后驾驶新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苏市**医院门口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1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卡某某血液样品中含量为94.54mg/100ml。
本院认为,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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