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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3*******001X,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石门县**院医生,住石门县**街道**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占某甲与亲戚占某乙等人在石门县**街道**社区“**”餐馆吃饭,席间占某甲喝了约2两白酒。饭后占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石门县**街道**社区往石门县**院行驶。当日21时许,车行至石门县**街道**社区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94mg/100ml。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占某乙的证言;2.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3.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犯罪嫌疑人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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