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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家住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6月17日22时2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便衣大队,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抓获于2016年7月份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16时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于2016年7月份多次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和**镇等地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一起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认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购毒人员李某某的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占某某否认曾多次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至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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