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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租住在分宜县**镇**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20年5月27日、8月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父子与被害人童某某均是从乐平市到分宜县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并由包工头安排集中租住在一起。因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儿子睡觉打呼噜,为此被害人童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产生矛盾,之后被害人童某某被安排到其他房间住宿。2020年4月29日晚22时许,被害人童某某酒后来到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父子居住的房间找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解释,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则不予理睬并叫其出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打架中被害人童某某眼睛、肋骨等部位被打伤。后二人被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儿子等人拉开。

2020年5月11日,经分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某伤势为轻伤二级。5月2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主动到案。8月7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取得被害人童某某书面谅解。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是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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