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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在邵武市朋友家中饮酒,后于次日上午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小型轿车从邵武市通泰街道**小区出发,往**高速邵武收费站入口方向行驶,在该收费站入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占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7.现场查获录像、抽取血样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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