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武夷山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在邵武市朋友家中饮酒,后于次日上午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小型轿车从邵武市通泰街道**小区出发,往**高速邵武收费站入口方向行驶,在该收费站入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占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车辆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7.现场查获录像、抽取血样的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