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卞**,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6********,汉族,大学本科,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路东侧*****局家属院,住商丘市文化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妨害作证,于2019年7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涉嫌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8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2月8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1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至5月份,被不起诉人卞**在公安机关侦办王*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过程中,利用担任王*代理律师的身份,在商丘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王*时多次为其向看守所外其同案人员传递书信,书信涉及毁灭证据、串供等内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卞**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卞**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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