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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王某某位于莒南县**镇**村的场地,雇用王某乙、赵某某、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李某某非法从事镀锌作业,并将镀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通过地面上的孔槽排放到地面下未经硬化处理的水渠内,任由废酸液通过水渠渗入地下,严重污染环境。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认定,该镀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系危险废物。卞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实施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为受雇佣人员,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系赚取工资,参与镀锌作业的时间较短,无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权且未参与分红或获取高额利润,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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