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女,194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0********,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3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上午,涟水县公安局五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被告人卜某某在其家屋后地里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遂进行现场铲除并清点经清点,被告人卜某某共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1670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卜某某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销毁等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