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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巷**号**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7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夜间,被不起诉人卜某甲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约到颍上县**镇**公园附近见面说事。后双方在颍上县**街**格拉条门口见面,陈某某首先动手,伙同其朋友居某某与卜某甲撕打。其间,卜某甲的堂弟卜某乙(未成年人)见卜某甲被打,从附近取一把菜刀递给卜某甲,卜某甲持菜刀挥砍、威胁陈某某等人,被在场人员制止并夺下菜刀,双方打架结束。案发后,卜某甲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陈某某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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