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镇**号。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下午,在丰县**镇**街菜市场,丰县公安局常店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带领警辅人员侯某某、王某某在出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卜某某辱骂出警人员,并对用脚踹出警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罪。
本院认为,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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