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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卜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99********,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中山市**大学学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单元**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5日退回,2020年9月5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2020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范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5月底通过58同城找到了呼市赛罕区**公司法人高某某询问其能否办理注册公司及银行对公账户,嫌疑人高某某称能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又问“没有公司办公地址加钱能否办理”,高某某称能办理,随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将其同伙嫌疑人范某某、刘某某在网上以贷款名义收集到的王某某身份证扫描件用微信发给高某某,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商谈办理一套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需要1500元,双方达成协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又将王某某身份证原件邮寄给高某某。嫌疑人高某某将该业务交给其股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负责接洽并负责办理,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王某某的身份注册了内蒙古**有限公司,并拿到了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刻了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及张某某让其公司业务员嫌疑人卜某某拿上内蒙古**有限公司的手续去内蒙古工商银行**支行办理内蒙古**有限公司对公账户(060220012092********),业务办理完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将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银行对公账户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并收取杨某某15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范某某、刘某某非法收购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银行对公账户后,又以一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现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手续、银行对公账户被犯罪嫌疑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公安机关认定卜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目前证据显示,被不起诉人卜某某客观上虽实施了办理企业对公账户的行为,但主观上其并不知道公司老板高某某、张某某让其办理对公账户的目的,主客观不相一致,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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