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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9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系陕西**学院学生。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在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大通道打篮球时,发现被害人同某某将手机放于西侧篮球架下的包内,南某某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手机盗取。案发后,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黑色苹果11型手机价值42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系**校学生,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认罪认罚,积极悔改;且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受害人,未造成损失。本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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