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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盗伐林木案)_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曾用名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市**乡**村**自然村**号,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市**乡**村**自然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甘肃省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为了给家中修房,擅自携带油锯、斧子等作案工具非法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巴沟保护站30林班2小班内盗伐云杉8棵,制成木材17根,同日南某某某和其妻子牛某某将盗伐制成的17根木材拉运至同村村民冷某某家中藏匿,伺机家中修房时备用。2020年7月16日,南某某某主动到洮河分局投案自首。案发后,经检尺、核算17根木材共计立木蓄积3.07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台,斧子1把,扣押的松原木17根;2.书证:洮河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涉案木材去向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自愿认罪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3.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冷某某询问笔录;4.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调查报告书、立木材积计算表、;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甘肃洮河国家自然级保护区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南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在公安侦查与本院审查起诉中均接受认罪认罚,并自愿进行生态修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木材依法返还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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