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居民。2018年2月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日,时任西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南某某从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到虢镇****建设工程后,于2015年10月8日将此工程的二次装修与结构清理分包给包工头卫某某,卫某某召集豆某某等工人施工后,南某某以**公司不拨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1月23日,2017年3月1日,区人社局两次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南某某支付拖欠41名工人569110元的工资。但南某某只给工人发放了51960元工资。2017年4月5日南某某在收到区人社局协调**公司优先给工人支付工资的60万元工程款后,仅向6名工人支付了61979元,就以其和卫某某存在甩尾经济纠纷拒绝支付剩余455171元的工资。2017年10月11日,区人社局再次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南某某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后于2018年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后才向34名劳动者发放了454846元的工资报酬。剩余1人325元因无法取得联系尚未发放,公安机关还在积极联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支付报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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