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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南**,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1197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庄35号,现住宝某某**路**公司家属院。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宝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南**醉酒后驾驶豫D-G****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宝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南**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南**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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