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延安市宝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宝某某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南某某酒后驾驶陕J****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慧泽路红化B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2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4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醇浓度为144.41mg/l00ml;2、醉酒驾车行为系被查扣;3、认罪悔罪;4、南某某曾与邻居拓某某因琐事发生过打架,后治安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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