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单位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40岁,系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黄某某(另案处理) 经营的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为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00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8119.65元,且均已认证抵扣。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单位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全额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南京**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