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集镇,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诉讼代表人邰某某,身份证号码:3405211986********,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社区**路**号。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向“老二”(在逃)花费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四张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税款,涉案金额共计400000元,税款金额总计58119.67元。
本院认为,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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