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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3********,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巷**号,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任高密市**城小学安全科长。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单某甲之子单某乙与儿媳候某甲闹矛盾分居,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甲听闻其亲家侯某乙等人到单某乙住处用工具砸门,遂持电棍赶至现场,电棍被抢后摔坏,单某甲与候某甲发生厮打,候某甲之子侯某乙亦参与厮打,单某甲慌乱中摸起候某甲等人砸门用的斧头,将候某甲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候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单某甲赔偿侯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整,侯某甲出具谅解书谅解被不起诉人单某甲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单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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