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麻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条蟒蛇,进行商业演出。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只有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证实涉案蟒蛇系从麻某某处购买,未得到麻某某供述的印证,亦无其他直接证据印证单某某的供述,因此认定单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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