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巷**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为法人,谢某某为实际负责人兼市场部经理,成立了青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某某任公关总监、封某某负责市场开发、彭某某任经理,业务员人数不详。该公司成立后实际业务以理财产品为外衣,实为融资产品,以公司名义与35名被害人签订债权转让与回某某,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达263.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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