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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4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乡派出所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在其家院内种植大量疑似罂粟苗,民警随即将该疑似罂粟苗进行铲除,经现场勘查,犯罪嫌疑人单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共有561棵。经上蔡县农业局**站鉴定,该561棵疑似罂粟苗为罂粟。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年满75周岁、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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