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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7********,汉族,山东高密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1时许,单某某窜至高密市**中转盘北侧**手机店内,盗窃严某某蓝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19元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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