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064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至4月2日,黄某甲(已诉)伙同他人在瑞安市陶山镇前途村及沙门村山上、湖岭镇一带的山上开设赌场,以“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5%抽取头薪。期间,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开车接送黄某甲往返赌场、运送桌椅等,共计4天。2020年4月2日1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至此该赌场共摆设一个多月,抽头盈利人民币60000元以上。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参与期间头薪数额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2020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在瑞安市**镇**村**大楼**幢**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林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金某某、李某甲、邹某某、陈某丙、李某乙、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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