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乡**房**村**屯,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18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20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村**超市门口摆摊的于某某之母刘某某,因付款问题与赵某某(已判决)、单某某夫妻二人发生口角,于某某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单某某欲追打于某某未打到,并被赵某某拉走离开。后单某某很生气,并跟赵某某说很窝囊,赵某某为给单某某出气,于当晚21时许回到吵架现场,赵某某拆下高某某家的一个压井井把子,并持井把子将于某某摆设在**村**超市门口的小吃车西侧玻璃砸碎,因用力过猛井巴子被甩进车内,赵某某用右拳将剩余的玻璃全部砸碎致右胳膊受伤,并打开车门将井巴子捡出,赵某某通过刘某某的工人张某某联系于某某到现场道歉,于某某回到现场后,赵某某持井把子胁迫于某某到**园小区向其妻子单某某道歉,于某某让其妻子孟某某打电话报警,其随赵某某一同来到**园小区,赵某某电话联系单某某到场,后于某某口头向单某某道歉,单某某不接受道歉并以为赵某某受伤是被打所致让赵某某先去医院,赵某某又持井把子胁迫于某某跪下道歉,于某某单膝跪地给单某某道歉,单某某仍不接受,赵某某持井把子又让于某某将其母刘某某叫来道歉,遭到于某某拒绝。后民警赶至现场,单某某将井把子扔掉。于某某与赵某某、单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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