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暂住张家港市**镇**路**大药房楼上**室(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2016年2月24日因嫖娼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Y****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中路行驶至锦店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 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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