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暂住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7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8****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湾新区**路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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