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66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0291991********,汉族,**集团**分公司工程师,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街**号,住成都市双流区**道**局**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小关庙街45号吃饭时有饮酒行为,随后21时30分左右,在成都市锦江区双桂路元素精酿酒馆喝酒。次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出发,沿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1时3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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