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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3********,汉族,大专文化,沈阳********,中共党员(自述),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号牌黑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浑南区天成街出发,向南行驶至浑南三路左转,途径恒达路、河畔西街、富民桥、富民街,向北行驶至万柳塘路73号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8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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