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1〕105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单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线**村对出路段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临海****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单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系初犯、偶犯;2.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悔罪态度较好;3.已赔偿被害人李鹏飞损失,取得对方谅解;4.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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