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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537,汉族,大学文化,职业经商,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住厦门市同安区**镇**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8】0008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卓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2次,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5日、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月4日、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2月1日、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卓某甲在明知穿山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其父亲卓某乙安排向梁某某、林某某、卢某某非法出售4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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