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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辩护人宋渝伟,四川德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龙某某、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20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于2014年11月期间,帮助李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中江**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经营的江油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居间介绍同案被告李某甲以德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为中江**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合计116.64万元,税额合计19.83万元;为江油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金额合计99.54万元,税额合计16.92万元。上述票据均被受票企业用于认证抵扣,偷逃税款。被不起诉卓某某通过上述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李某甲要求的“点子费”基础上,谋取0.5-1%开票金额的非法利益,从中获利约2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同案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35.75万元,虚开税款合计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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