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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兼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应邀至本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钟某某家中吃饭,后卓某某在钟某某醉酒不知的情况下,窃得古驰(Gucci)帆布腰包1只(价值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腰包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予以谅解。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在本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北门帐篷货架上窃得他人外卖1份,后已追回,被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20年3月9日应邀至本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钟某某家中吃晚饭,结束后窃得钟某某的Gucci包1只,后藏在自己家中。另外还于3月13日在**小区北门盗窃外卖1份。

2、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在本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家中的Gucci包被盗,怀疑是3月9日请卓某某来吃饭时被偷。

3、搜查笔录及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证实从卓某某暂住处查获被害人钟某某的Gucci包1只,予以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4、价格认定结论书、购物小票、合格证,证实古驰(Gucci)帆布腰包价值为人民币3900元。

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钟某某已谅解被不起诉人卓某某。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身份情况。

7、归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系在暂住处被抓获。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犯罪手段轻微,且数额刚达构罪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案发后已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危害后果已经弥补;第三,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第四,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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