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38********,黎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为了更新其家橡胶园内植被,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连续两年持手锯到位于**林业局**管护站**林班**小班其家橡胶林内砍伐橡胶树。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4.6亩,均为公益林地(防护林),保护等级为II级;被伐林木总株数为156株,树种均为橡胶树,胸径均大于5厘米;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27.0696立方米。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卓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到吊罗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1把油锯移送我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德喜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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