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466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酒后驾驶贵JM ****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区中环西路文昌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 g/100m l,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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