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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0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酒后驾驶浙CXL****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虹桥镇杏陶西路地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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