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76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华某某酒后驾驶粤KQ****小客车途径高州市**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路边电线杆及苏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造成两辆车辆以及电线杆受损。经抽血检验,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已合理赔偿对方当事人获得书面谅解,华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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