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文员,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晚,醉酒后驾驶苏B3****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凤北公路行驶至广济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华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