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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1时58分许,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西200米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华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对华某某提取了血样,经检测,在送检的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4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2020年1月3日华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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