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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0********,汉族,初中,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号**号楼**单元302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华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新瑞路北向南行驶至**路孙刘桥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9月2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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