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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里**号。2019年12月2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2020年5月23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陈某甲、陈某乙、伍某某、何某某、区某某密谋以投资区块链虚拟货币、高收益等为噱头,诱骗被害人在其自行开发的投资平台投资,并由伍某某负责联系开发“**”虚假货币交易APP和操作平台;何某某在“**”投资微信群中充当“客服”及“托”并制造“**”平台上交易活跃的假象,诱骗被害人投资;陈某甲负责推广“**”投资平台,并与陈某乙、区某某诱骗被害人在其提供的“**”平台内投资虚拟货币。陈某乙、区某某在各自发展的被害人投资款中截留自己的提成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转账给陈某甲,陈某甲截留自己的提成部分后将款项转账给伍某某,伍某某收取款项后再分部分提成给何某某。2019年12月9日,上述“**”平台无法登录,现已查明被诈骗的被害人有13人,被骗金额达人民币387884元。

经查,被害人刘某甲、吴某某、吕某甲、林某某共被骗人民币52929元;被害人邓某甲被骗人民币22400元;被害人邓某乙被骗人民币1688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骗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钟某某被骗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梁某某被骗人民币24800元;被害人吕某乙被骗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刘某乙被骗人民币8800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人民币64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吕某甲、吴某某、林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梁某某、刘某乙、钟某某、吕某乙、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陈某甲、陈某乙、伍某某、何某某、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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