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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区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商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gm/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区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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